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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娱乐信息化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21-04-07   浏览次数: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全校信息资源的集成融合和有效共享,加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本着“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平台、统一投资、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系统建设。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校内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或各电信运营商在校园范围内建设的各类网络通讯管线、电缆和光缆,网络通讯基站、弱电机房、网络设备,楼内网络弱电布线,无线网室内外接入设备等;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服务器、小型机、超算、网络存储、安全设备、数据库等的建设和维护;

信息系统建设:包括网络教学系统、网络应用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物联网应用系统、数据管理及应用平台以及校内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网站等的建设和维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委员会是统揽百事娱乐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制定学校信息化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确定学校各部门在信息化工作中的责任分工、资源分配以及考核机制;对学校信息化工作中的政策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提出决策建议。

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设在百事娱乐,对学校信息化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具体负责编制学校信息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学校信息化工作的规章制度的落实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实施;组织汇总申报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单位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和经费预算,分步骤实施学校信息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对信息化具体项目进行组织协调与实施推进;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问题,为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信息化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承办信息化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学校成立信息化专家工作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主要职责是:负责评审学校信息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评审学校信息化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标准;评审学校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申报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对学校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论证;为信息化建设委员会提供政策性咨询、技术支持和建议。

第四条  学校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化工作,组织申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和经费预算;落实学校信息化规章制度。明确信息员负责执行本单位信息化建设任务;更新维护本单位业务系统和数据,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实时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管理本单位信息基础设施。

 

第三章   计划与立项

第五条  信息办根据国家教育信息化发展方针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的要求,组织校内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编制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经信息化专家组评审、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决策通过后,形成全校信息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

第六条  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按照学校信息化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具体业务的需求,申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年度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信息办汇总各单位年度项目计划,组织信息化专家组论证筛选后,报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审核通过,形成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库。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库经相关程序审批后,列入学校项目库管理。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急需建设且未列入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库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报送信息办,由信息办对建设项目进行评审,重大项目由信息办组织信息化专家组论证,评审、论证通过后报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经相关程序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获得批准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申报单位负责实施,各单位应按期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计划,应向信息办和财务处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章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第九条   网络基础设施由信息办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条   为避免重复建设和不规范建设,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涉及网络基础设施,其设计图纸及建设方案经信息办审核备案后方可施工,建设金额超过50万元的重大项目由专家组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施工时要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人员应受过专业的培训,施工工艺要符合工程验收规范。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前,施工单位应进行严格的测试,并提供完备的测试文档。由信息办进行技术合规性验收。未经信息办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务处不予核销费用。

第十三条  为了便于日后运行维护,项目建设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向信息办提供完整的技术文档,若未提供完整文档,不得接入校园网。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运行维护和安全保障由建设单位负责,信息办为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

 

第五章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由信息办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  需求单位在提出信息基础设施项目的购置和建设申请时,应到信息办审核备案,并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七条  信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成后,应由信息办对技术合规性进行验收,未经信息办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务处不予核销费用。

第六章  信息系统建设

第十八条  信息系统建设可采用自行研发、合作开发、公司承建等多种方式,建设单位在提出信息系统项目的购置和建设申请时,应到信息办进行审核备案,建设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重大项目由专家组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九条  新建信息系统应严格遵守学校信息编码标准和数据交换标准,建立与学校数据中心的双向数据交换机制,实时向数据中心推送数据,并根据数据中心的信息及时更新本系统的数据,保证全校信息系统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以便实现系统整合、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   新建信息系统应集成到学校统一的信息门户上。同时由信息门户平台发布,以方便用户使用。信息系统管理权限仍归各建设部门。

第二十一条 新建信息系统应使用全校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实现用户认证,不得单独设定用户名和密码。各信息系统可管理用户权限,但不得保存用户密码。

第二十二条 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完成后,由信息办对项目技术合规性进行验收。未经信息办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财务处不予核销费用。

第二十三条 新建信息系统开通前,应到信息办进行信息系统登记备案。完成备案后,方可提供互联网服务。

 

第七章 服务器托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校园网内所有基于互联网提供服务的服务器(如网站、教学平台、电子邮件、各部门具体业务系统等)原则上统一放置在学校中心机房,由百事娱乐托管。

第二十五条 服务器托管必须遵守百事娱乐的各项规定,以保障被托管服务器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被托管服务器所属部门拥有被托管服务器的使用和管理权;被托管服务器所属部门应指定信息员对所属服务器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百事娱乐负责提供服务器托管所需的机位、网络物理接口及不间断稳压电源等外部运行条件以及服务器托管所需的各种网络资源、IP及域名服务、配置及相关硬件的管理运维;负责虚拟集群和虚拟机操作系统的运维管理和安全管理;在被托管服务器出现不稳定和安全的情况时,中心有权暂停该服务器运行,同时将告知所属单位相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被托管服务器加入虚拟集群统一管理,所属部门仅负责被托管服务器软件程序(应用软件)的运行和维护;被托管服务器未加入虚拟集群统一管理,所属部门负责该服务器的全部软件(含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及硬件管理,同时自行负责安全运维。

第二十九条 信息员一般通过百事娱乐规定的远程管理方式对被托管服务器进行控制管理,必须进行现场维护的,须在百事娱乐的指导和安排下进入中心机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施行,由信息化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